公司注销后,无形资产——商标该何去何处?
公司注销了,商标怎么办?
应当办理商标移转申请。什么是商标移转?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公司自主清算注销后办理商标移转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公司注销核准后.需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的移转登记,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3. 股东会决议;
4. 经登记机关确认的注销清算报告;
5.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6. 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商标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 理应在清算之列,有权处分商标的是清算组,而且关于商标的处分应体现在清算报告当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如果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商标移转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 全体投资人同意转让声明;
3. 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因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无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简易注销不要求企业提供清算报告等文件,有权处分商标的是投资人,所以只需提供如上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包含以下内容:
1. 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该商标权确寓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
2. 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的转让。
公司已经准予注销登记但是清算报告中却没有提及商标的处分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商标可以作为剩余财产,处分权归注销前的公司股东所有。申请人可以补充提供: 1.股东名录;
2.股东的同意转让声明;
3.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注销后可以用已注销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来办理商标移转吗?
不可以。《民法总则》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注销后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即便提交了显示仍在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代理委托书,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自己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请求不能实现,甚至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审查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到该企业已注销的信息时,对于造假申请材料的会直接做出转让不予核准的结论。(本文摘自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五处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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