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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需要遵循的原则有什么?

2021-03-09 11:03:49|123|起点商标网

在经济市场中,转让人有时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对商标进行转让。而受让人考虑到如果重新注册一个新商标,势必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磨合一段时间。因此,受让人会接受转让而来的旧商标。看到这里,大家一定想知道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的具体规定。那么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需遵循的原则有什么呢?接下来就由起点商标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需遵循的原则有什么呢?一、什么是商标买卖权?

商标买卖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买卖给他人的权利。买卖注册商标的,买卖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买卖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买卖;未一并买卖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买卖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买卖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买卖不影响买卖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需遵循的原则有什么呢?二、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应遵循的原则

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买卖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买卖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

5、商标权买卖合同的买卖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买卖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原商标权买卖合同的商标买卖人。

6、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仅自己仍对其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性商标使用许可。

7、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8、商标权买卖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得到解决。

9、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标权买卖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需遵循的原则有什么呢?以上就是起点商标为各位讲解的有关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原则的介绍,相信各位对于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原则中需要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可以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家用电器商标买卖权原则问题,欢迎到起点商标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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