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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理由有哪些?

2021-03-08 11:03:54|143|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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