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现在作以下四点解释说明。
第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志。地理标志通常构成形式为地理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来自于特定地区。通常特定地区以行政区划范围表述(该特定地区与该行政区划范围相比,可大可小,也可能完全重合)或以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定的范围。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品质和信誉。其特定品质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
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
生物特征包括所属族、种等。
物理特征包括重量、密度、酸碱度等。
化学特征包括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
特殊的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时间、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
即使商品来自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地区,如果其品质没有具备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同样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不同种类的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千差万别,同种商品的不同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也会有所不同。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一般由其行业专业技术人士提炼才能准确描述。
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该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其中,自然因素有该地区独特的土壤、地形地貌、气候、植被、山川河流、原材料等;人文因素有种植区域的选择,适合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方法,特殊的生产、加工条件,当地专有技术或特殊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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