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该如何进行认定?
2021-03-04 18:03:26|116|起点商标网
对于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明确“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的为缺乏显著特征情形,例如箭牌(绿箭口香糖 浅绿色的那个包装)曾经就将浅绿色作为颜色商标,但最终被驳回,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其他同样生产类似苹果、柠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厂商也需要用这个颜色来表达其口味。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通过下发审查意见书等方式,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材料。该案中,商标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复审审查阶段提交证据材料,商标行政机关应结合相关使用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审查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著性,
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则颜色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该标准应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一致,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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