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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恶意”抢注,商家该怎么办?

2021-03-03 11:03:02|251|起点商标网

一、对抢注者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提出异议


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商家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申请商标异议所需资料:  


1. 贵司商标的设计思路、创意来源


2. 贵司商标在该国的其他类别上,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复印件


3. 被异议或申请无效的商标的直接主观恶意,例如经销代理协议、商业往来关系等(非常重要)


4. 贵司商标在该国的最早使用情况,如最早使用时间,最早广告时间、产品图片等。


5. 贵司商标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3-5年内,在该国的广告宣传情况,例如连续三年的广告投入额,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


6. 贵司商标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3-5年内,在该国的销售资料复印件,例如连续三年的销售额,销售量,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提单、装箱单等。


7. 贵司商标在该国或是该国承认的国际展览的情况,例如参展合同、展会发票、展会照片、展会宣传资料、展台信息等。


8. 贵司商标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3-5年内,在该国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杂志、网络等相关媒体报道等(被第三方报道的)。


9. 贵司商标在该国的取得的知名度,例如所获荣誉、所得奖项等。


10. 贵司商标在国内或是其它国家驰名的证据(如果有的话)。


11. 贵司商标在该国开展的维权记录,例如海关查处、司法诉讼、域名争议等。


12. 其他和本案有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异议或申请无效商标不应当予以注册或是注册无效。


二、抢注者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商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流程:


1.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清秋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 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宣告程序所需资料:

  

1.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 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代理委托书

4. 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同商标异议资料)


总结:

现代信息制度及互联网的应用为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技术基础,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商标大国。在海量的数据中,难免鱼龙混杂,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必须纳入信用监管。利用信息大数据,商标管理部门可以筛选出“恶意商标”及“恶意商标行为人”,为政府部门的治理和公众的了解提供依据,使恶意注册者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无处遁形。

所以,无论如何,关于商标注册,抢注等这些争议事项第一步都是在当地的商标局处理的。现在我国的商标法以及关于注册商标的一些审核事项都已经越来越严格,国家也是逐步的通过立法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商标恶意抢注。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权还是要理智守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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