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食品商标转让之巧克力商标
下方是近期的一件立体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例。
附:驳回复审决定书关于第30483472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8263号
申请人:奥古斯特•斯多克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3472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特殊设计的三维立体标志,并非通用的或者常见的商品形状。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长期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戴艳
2019年08月22日
对于商标来说,显著性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如果不具备显著性,那么这件商标是绝对不会被核准注册的。对于如何判断立体商标具备显著性,通常需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因素。
而当申请人选择和确立立体商标标志时,为了突出其显著性,需要仔细研究普通社会公众的理解力和接受力,提高设计的针对性,满足其要求。只有让普通社会公众真正接受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相关立体商标才能被知识产权局以及法院所认可和接受,从而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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