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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之餐饮店商标

2021-03-03 10:03:16|206|起点商标网

这是一场与酒中仙李太白“沾边”的官司,也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

博弈的双方,一边是拥有11家“中华老字号”品牌的上市公司——西安饮食,另一边是注册资本仅3万元的小微企业——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尔康安公司)。

本无瓜葛的两家企业对簿公堂,是因一款“玉浮梁”稠酒商标。戏剧性的是,整整纠葛四年后,西安饮食竟然败下阵来,最终向对方赔了约30万元。

期间,两家企业将“商标使用在先”这一法律规定解读地淋漓尽致。剧情不断反转,可谓是一部教科书级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而今纠纷落幕,回头再看这些年双方的“拉锯战”,别有意味。

恩怨如何结下?

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要从2008年说起。

彼时,成立仅1年之久的卫尔康安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玉浮梁”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4月,注册事宜尘埃落定,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果酒、米酒、黄酒等第33类商品上。

“玉浮梁”究竟为何物?

卫尔康安公司负责人步华明称:“‘玉浮梁’三个字最早出现在宋朝初年的古籍《清异录》中,原话是‘旧闻李太白好饮玉浮梁’。”

拥有丰富历史文化底蕴的名称,虽说等了两年,但好歹拿到了商标注册证。

蹊跷的是,某天,步华明发现市场上有同名产品。

“2013年,我偶然去西安饭庄吃饭,发现他们也有‘玉浮梁’稠酒。事后,我们便给西安饮食发了律师函,请他们停止侵权。”步华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当时的考虑很简单,并没有想和上市公司打官司。它们在西安是很有名气的大公司,稠酒做得非常好,我们希望可以合作,共同把‘玉浮梁’稠酒产业做好,让大家都知道李太白爱喝的酒是‘玉浮梁’。”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3年时间,波折不少。

2016年,卫尔康安公司将西安饮食诉诸法庭。

起诉理由包括,对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将“玉浮粱”及“玉浮梁”交替使用在其三款稠酒产品上,并由其下属子公司负责生产,下辖8家店铺自2011年便开始销售等。

面对如此大的“罪名”,西安饮食辩称:早在2001年,旗下西安饭庄在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页中,便使用“玉浮梁”作为其自酿稠酒的名称进行宣传。

为何西安饮食敢如此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早就开始使用该名称呢?

这是因为法律上有个“商标在先使用权”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王某先注册商标,李某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却先于王某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还产生了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李某可以继续在原先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当然,这则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剧情大反转 

双方各说各有理,寻求西安中院主持公道。

西安中院认为,西安饮食生产和销售的“玉浮梁”稠酒,明显标注了“西安饭庄”字样,再加之西安饭庄在本地的影响力,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另外,西安饮食对该商标的使用还构成了在先使用。

第一场法庭对决,西安饮食胜诉。

一审判决后,卫尔康安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高院。

到了2019年,陕西高院的判决终于下达。

结果出乎意料——西安饮食败诉,并被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卫尔康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卫尔康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约30万元。

判决有理有据。

首先,西安饮食未能证明其对“玉浮梁”商标的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力,稠酒的销量很大程度是由于西安饭庄的良好商誉,所以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其次,该产品在网上兜售,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原有范围。

最后,西安饮食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玉浮梁”及“玉浮粱”,存在主观故意,构成侵权。

剧情神奇反转,西安饮食无法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结果很快见分晓。

3月21日,西安饮食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耗时四年的商标纠纷案,就此落下帷幕。

不过,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西安饮食抑或于2001年使用过“玉浮梁”名称,未能保存相关证据也就罢了,为何竟也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到了2014年,西安饮食这才想起注册商标,却被商标局“无情”驳回。

此时距离卫尔康安公司拿下“玉浮梁”商标,已有四年之久。

作为拥有多个“中华老字号”的上市公司,西安饮食理应具有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为何却败给一家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

西安饮食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项目诉讼时间较长,并不了解过往的过程,所以没办法作出说明……

商标战屡见不鲜

陕西餐饮界的“龙头”,因为商标侵权跌入舆论漩涡,说起来总觉得费解。

不过,商场如战场,稍有大意,阴沟里翻船也未可知。

正如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所说: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因企业大小而有所区分。因为知识产权涵盖范围非常广,涉及商标类别多样,会存在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未能及时注册商标的情况。

好在,吃一堑长一智。

2015年,即西安饮食注册“玉浮梁”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第二年,其与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合作协议》。

此举意在“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扩大商标保护范围,与业务紧密相关的商标注册类别进行注册保护,防止他人在其他领域抢注商标。”

其实,商标纠纷并不鲜见。

其中,既有中小企业侵犯上市公司在先权利的,也有上市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商标导致被动侵权的。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期发布了一组数据,2019年度,在陕西省范围内,以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检索条件,检索结果为960余件。

数量如此庞大,一方面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在加强,另一方面也显示商标侵权时有发生。

关键时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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