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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条商标属于哪一分类?以及相关管理条例

2021-03-03 10:03:13|360|起点商标网

如今,辣条越来越受欢迎,关于辣条的标准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意见。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明确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卫龙曾经遭遇过的添加剂标准问题,将有统一标准。

“辣条”统一按“方便食品”管理

2018年8月30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公告,标称商标卫龙等多款辣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结果卫龙作出声明,表示根据河南省执行的《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卫龙辣条合格。

针对卫龙的声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通报,表示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

由此可见,辣条的归类是什么,决定了辣条里能添加什么。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告,最突出的就是明确了“辣条”类食品的分类,公告显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此之前,各地辣条执行的是不同的标准。如河南省执行《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湖南省执行《挤压糕点》团体标准,重庆执行《调味面制品》等。

2018年卫龙辣条不合格事件,可以算得上是辣条界缺乏统一标准的反映。

归属调整意味着什么

2018年5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外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该标准当时也被解读为“辣条国标”。《征求意见稿》将辣条归为调味面制品,要求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即只允许使用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钾、山梨酸3种防腐剂。

如果说2018年5月只是征求意见稿,那么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辣条”类食品为“方便食品”,可以说了一锤定音了。公告要求,与之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这是不是意味着湖南的辣条标准将进行调整?12月12日,记者拨通了湖南省休闲食品协会的电话,对方表示如若接受采访会与记者联系,至于具体时间不确定,“我们还在讨论这个事情,在开会研究,暂时不能接受采访。”

作为辣条的生产大县,平江县食品行业协会也委婉拒绝了记者采访。

根据我省目前执行的《挤压糕点》团体标准,辣条中的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中‘中式糕点’的规定”。GB2760中对于中式糕点的规定,中式糕点可以添加9种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就是其中之一,最大使用量为0.5g/kg。

但按照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辣条”类食品为“方便食品”,根据GB2760,只允许使用3种防腐剂,其中并不包括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未来辣条可能变得“清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还提到了辣条的口味,公告倡导减盐减油减糖,“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也就是说,未来,你爱吃的辣条也许不会像现在这般重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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