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球社交网站“Facebook”的商标竟然被中国人无效了?
近日,中国商标局网站网发布了有关于Facebook的两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而且申请无效宣告成功了。话说,如今这两件“Facebook”商标被无效宣告,菲丝博克公司该如何是好?
Facebook,又名脸书或者脸谱网,于2004年2月4日上线,是世界排名领先的照片分享网站。据了解,2007年底,脸谱公司开始为在中国开展业务进行布局,其曾以中文名“菲丝博克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截止到2020年5月5日,在商标网搜索“facebook”,共检索到192件商标。其中菲丝博克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占了很大部分,但这些商标都注册成功了吗?
近日,笔者发现中国商标网于3月20日发布了有关于Facebook的两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分别是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和第14108731号“FACEBOOK脸谱”商标,两件商标详情如下:
其申请人都是菲丝博克公司,国际分类为42类,类似群为4220,申请日期分别为2007年11月20日和2014年3月4日。按理说,菲丝博克公司为其网站Facebook申请商标再理所应当不过,然而这两件商标最终却都被宣告无效,而且还是被一名中国人申请无效宣告的。
最终结果是:申请无效宣告成功了。乍一看觉得这样的结果还有点难以置信,不过仔细了解,其中的门道也并不是无迹可寻。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上写道,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第14108731号“FACEBOOK脸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其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关于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之可能性。
关于第14108731号“FACEBOOK脸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争议商标“FACEBOOK脸谱”为中外文商标,引证商标“FACEBOOK”为外文商标。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相同,近似程度较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之可能性。
在商标网查询引证的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详情如下:
在搜索“facebook”检测到的结果中,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申请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国际分类也为42类,类似群包括4209和4220。被无效宣告的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第14108731号“FACEBOOK脸谱”商标申请时间分别为2007年11月20日和2014年3月4日。
因此,42类4220类似群的不同主体都拥有FACEBOOK商标,还都注册成功了。
这么一来,结果清晰了很多。不过,菲丝博克公司与这位苏开明先生的恩怨纠葛可不止这两件商标。
可以看到,商标网搜索“facebook”检测到的这件第5359959号商标自2006年5月19日申请以来,到注册公告日期2017年10月14日期间经历了足足有十一年之久。其申请仅仅晚于菲丝博克公司在2006年3月30日申请的两件“FACEBOOK”商标一个多月。而这十一年商标申请之路,就与这两件商标有着分不开的关系。
2006年5月19日,引证商标(第5359959号商标)由申请人(苏开明)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2009年6月6日,第5359959号商标初审公告。
2009年9月4日,被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以引证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FACEBOOK”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抢注,并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对申请人引证商标提出过异议申请。
2011年9月21日,第33963号《“FACEBOOK”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认为:被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不服第33963号裁定,提起异议复审。
2013年9月17日,第72445号《关于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服第72445号裁定,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分别作出判决,第2447号判决认为: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766号判决认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被申请人不服第2447号判决、第766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分别作出(2017)京行终1315、1314号行政判决书,分别维持了第2447号判决、第766号判决。
2017年9月5日,原商评委依据第1314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商评字[2013]第72445号重审第1205号《关于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未违反上述各条款,予以核准注册。
2017年10月14日,苏开明申请的第5359959号商标被核准注册并公告。
至此,前世十一年的恩怨才算是了结了。那么话说回来,如今这次的两件“Facebook”商标被无效宣告,菲丝博克公司又该如何是好?或许又一个“十年之后”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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