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商标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一种权利,是由法律设定、为法律所保护并存在于一定法律关系之中。因此,要准确理解商标权必须了解构成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一、商标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即权利主体。我们要弄清什么人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不可不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作些必要的了解。什么人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呢?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拣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与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或以对等原则相互保护商标权的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其申请一旦获准,他们就成为我国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可见,我国商标权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而且,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和客观形势发的需要,一些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还会不断出现,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也会而扩大。
商标权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所有人,这是权利主体。但既有权利主体,也应有义务主体,因此,义务主体也是商标权的主体之一。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尽管已由生产经营、服务者使用,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申请程序、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的特征等方面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才会获准注册,授予商标申请人以商标权。获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构成的法定要素,主要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商标可以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也可以图形、文字并用,这是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凡是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要素组成商标的,就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商标法的法定要素中是否包括颜色在内?我国《商标法》未予明确,但在该法的《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送交着色图案”。因而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颜色也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无论是以何种要素构成的商标,都必须有自己的独特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商标的特征越明显,越便于识别,越有利于打开商品的销路。所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也是申请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具备这一条件,也不可能获得批准。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具备显著特征:①如“葡萄”酒、“桔子”糖或桔子、葡萄图形等;②电器上的火花图形和机床上的D等;③“快速”自选车、“光亮”电灯泡、“清洁”洗涤剂、“悦耳”音响、“保暖”防寒服等。上列这些文字或图形者不能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一家专用。因为能用商品名称和商品能用标志,表示商品质量、性能的文字、图形起不到区分生产者的作用,而且会导致商标混同。
(3)商标必须与他人注册商标不相混同。所谓混同包括相同或相近似两种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的,将会被驳回。相同包括图形、文字、名称的完全一致和发音相同的名称或文字,如“红中”与“宏钟”、“同生”与“同声”、“同仁”与“铜人”;相近似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图形或文字相同或相近。如“鸵岛”,墨水与“鸵鸟”,墨水,“中华”香烟与“中萃”香烟与“中萃”香烟,都属于相近商标,因为这里的“鸟”与“岛”、“华”与“萃”字的书写容易使人产生误认。
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中使用,这是一般原则,而对于驰名商标,所限制范围则不仅指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即使是不属同一种或同一类的商品,也不准他人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4)商标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各国商标法都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商标法》第9种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以上的行政区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以上地名的商标的继续有效。法律所以要禁止把某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有些是出于政治性的考虑,体现国家、政府间互相尊重;有些是基于民族间的互相尊重,以维护民族间的团结;有些是为了避免混同;有的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上列各项禁用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有些虽未列入法律禁止条款,但实际上也是禁用的,如:①中国地图或世界地图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②不能用人民币或国家债券作为商标使用;③不能把天安门图形或公众尊敬的伟人头像作为痰盂,卫生纸或其他类似商品的商标申请注册。
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不能违背我国商标法所禁止的内容,即使符合我国规定,还要考虑到商品销往地的风俗习惯,语言、形象的禁忌,否则将难以为当地消费者接受。
三、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称“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为商标的价值、商标权来源于商标被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所使用,并用以区别其他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从而具有显著人特征。法律所保护的是商标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中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而不是有形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本身。所以,商标权虽属于财产权之一种,但在性质、权利范围等方面,与有形财产权(如机器、房屋、土地等财产物)均有很大区别。
商标权的权利内容,既包括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以专有使用商标的积极权利,也包括商标所有人禁止(排除)第三者侵犯商标专用的消极权利。其中,商标专有使用的核心。至于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等项权利,均由专有使用权衍生而来。
1.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它具有独占性,是一种绝对排他的支配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就是说,商标经注册后,只有该商标专用权人才有权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他可以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还可以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移转,如商标权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后,该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商标权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转让其使用权或所有权。商标权所有人贪污行使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阻碍。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案,即注册在案的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检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指定使用某商标的特定商品。商标权所有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必须严格限定在上述范围以内。唯其如此,商标专用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如果超出“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权利范围,比如,商标权所有人不仅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且使用也与该注册时未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都将会受到商标局的严肃处理,甚至于撤销其注册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权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有权禁止他人损害商标专用权的其他侵权行为。对于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商标权所有人有权请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专用权和禁止权正反两方面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权的完整的权利内容。
商标权以外的所有人或组织,都处于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他(它)们具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以任何行为妨碍、干涉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或以任何方式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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