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的作用
大家应该知道,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故相当困难。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虽然,对于这些情况,可以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对企业来说,需要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
因此,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虽然联合商标在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而存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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