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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能作为商标用吗?

2021-03-02 16:03:13|274|起点商标网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我过《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总含有与国家名称想通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可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鲟,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团”、“红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我国国旗、过会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着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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