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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为什么要有显著性才能进行商标注册?

2021-03-02 14:03:49|222|起点商标网

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必须有显著地特征才可以进行商标注册。商标的作用就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提供者,所以缺乏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标志,由于不能达到作为商标所必需的区别作用,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也称“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一、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中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颜色、数量等是由申请人臆造的,如家电等商品上 的“SONY”、电冰箱上的“海尔”、服装上的“步森”、中药上的“同仁堂”、胶卷上的“柯 达”等,这些要素本身并无含义,不可能构成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故排除他人在商业 活动中将这些文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的可能性。这些要素也没有直接描述或说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特点,故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2、商标的构成要素不是申请人自创的,而是已经存在且具有含义的,但这些构成要素没 有描述或说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格特点,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业没有任 何关系。如计算机上的“苹果”商标和“联想”商标,服装上的“苹果”商标,自行车上的 “峨眉”、“双枪”商标,香烟上的“大前门”、“红塔山”、“红梅”商标等,此类商标通常称 为任意商标。,有含义的商标不得在本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如“苹果”商标在苹果商品(水 果类别)上注册,则无法区分不同的苹果生产者;

3、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有含义的,但他们不是直接叙述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 而是仅仅暗示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通常这些商标被称为暗示性商标。如服装上的“棉宝” 商标,刮胡须膏上的“快速切削”商标等,这些标志常常暗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 点,因为是暗示性的,公众不可能通过商标立即想到商品和服务的特点,而是需要通过思考 和想象,将商标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联系起来。

二、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 是指叙述性标志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商业使用,达到了能够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也就是通过使用,使公众能够将该标志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于他 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把该标志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紧密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通 常认为该标志“获得了显著性”。如“永久”、“两面针”等商标,经长期使用,广为消费者熟 知,获得了显著性,因而能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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