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使用权解释
2021-02-26 16:02:35|271|起点商标网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另外,《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也享有注册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通过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统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对某些企业来说,商标优先权有着重要作用,申请商标优先权能为企业争取到有利时间。了解商标优先权的更多内容,欢迎到北京起点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咨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录起点商标官方网站 另外一种是直接拨打细软
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