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及时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商标确认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原则。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这三种商标确认原则,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制定商标战略。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同一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对商标权的取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依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只是在遇到商标权属纠纷时,需要权利人举证以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事实。因此,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尽早申请都尤为重要。否则,处理商标权属纠纷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
企业在国外要取得商标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商标注册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我国已于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目前加入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已经达80多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根据协定,任何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注册商标后,都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以在所有成员国或者部分成员国中受到保护。二是进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即申请人依各被申请国法律,分别向被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有人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比作坐电梯和走楼梯。显然,坐电梯不仅方便,而且省时又省力。但是,一些同我国有贸易联系的国家,比如加拿大及东南亚某些国家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还必须在这些国家逐一注册。总之,我国企业应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从而降低我国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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