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制度的特殊性
在制定商标在美国执行策略时,申请者应考虑到美国商标制度的两个特殊性。
首先,美国采用“混淆可能性”测试来确定两商标是否存在冲突。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者不同之处时,该测试最关注的并非现有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拥有重叠的商品和服务描述,而是该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或者“相关”。通常由相同公司销售或者通过相同贸易渠道销售的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往往被视为“相关”。因此,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创建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列表,以确保获得充分的保护。
其次,虽然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实际使用商标也有可能获得美国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注册人不能证明在争议地区实际使用、即将使用或享有声誉,则可能无法获得禁令救济。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应保存在美国实际使用或者计划使用商标的记录。租赁物业的筹备工作、与当地被许可人谈判以及在该地区进行广告宣传,这些都是即将进入或者在争议地区享有声誉的证明。
结论:由于美国商标制度非常重视商标的使用,因此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与《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通过前期规划,即可解决这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在美国成功使用《马德里议定书》的关键在于根据在美国的实际计划和活动将“本国”商标保护延伸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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