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商标使用与申请注册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已实施十六年了,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不够重视,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对《商标法》的宣传不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不少企业家商标意识不强,重使用、轻注册。
这至少有三个隐患:1、当市场看好时,假冒者应运而生,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2、只顾使用,可能无意间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为该商标他人已注册在先;3、一旦被人抢注,巨额广告投入、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都是在替人做“嫁衣”,虽然也有补救措施,如异议或请求转让,但费时又费财。
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我国轮胎行业某优秀企业,产品出口欧洲,美洲、大洋洲多个国家,然而,因未能及时在这些国家注册,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代价不可谓不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待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再使用。有的企业把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理解为注册成功是不对的,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和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知市场前景,不愿花钱注册商标,这种心理似乎可以理解,但绝对是缺乏远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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