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
有关外国人(非中国国籍的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另一种是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根据不同人群,有不同的申请原则。下面起点商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外国申请人申请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1、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驻我国的各种机构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原则;此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可基本参照 “ 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 ”进行。
2、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根据 《商标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办理这类商标注册申请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做法,采取以下3种的具体办法处理: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3)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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