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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的职能

2021-02-25 13:02:31|297|起点商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商标代理栏目可以查询,这是验证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途径。

  代理人是民间机构,其代理职能主要是:

  A、受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事宜。代理人受委托代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只有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代理人才能代理;若申请没有委托代理,则代理人无权强行代理。

  B、受国外申请人委托,代理其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法律申诉。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马德里协定》某些有关国家保护的,各有关国家按其国内法受理申请。

  若申请被驳回,其申请人可以委托各有关国家的代理人代理其申请的法律申诉。

  凡是受委托代理商标国际注册及其他有关事宜,代理人都要收取代理费。代理费用的多少视同国家的代理人、代理事项不同、事项代理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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