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体系之异议、撤三、无效宣告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有关于注册商标管理体系的问题中起点商标顾问在之前的文章中就介绍过一部分,下面就来继续为大家介绍商标管理体系的“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的内容。
商标管理体系之“异议、撤三、无效宣告”:
1、在日常的商标检测中,对于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进行异议,尽早消除近似商标对于公司品牌的影响。系列商标异议同时为以后商标申请及异议提供案件支持(虽有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但可以将系类异议作为论证部分)。
2、撤三案件在商标法修改后被予以重视,公司对于在先障碍商标进行尝试性撤三,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使用证据,在先障碍商标将被撤掉。
3、无效宣告,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程序核准注册将直接发商标注册证,不再有后续复审及诉讼程序,所以只能无效宣告。不过对于公司品牌保护不利,毕竟是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专用权,在没有无效前,可以进行正常权利行使,影响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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