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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的问题

2021-02-24 16:02:40|278|起点商标网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条所述“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就是我们常谓的在先权利。如果企业选定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虽然提起了注册申请,但不会获得注册。所以,企业在申请注册其所选定的商标之前,一定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如果有则需要修改或者重新选定商标。

  在先权利的问题比较复杂,中起点商标顾问择其要者如下:

  第一,在先注册商标。如果企业选定的商标已经被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根据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该商标不可能再次获得注册。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检索确定拟注册的商标是否已在先注册。

  第二,驰名商标。经检索,在与企业选定的同类和类似商品上没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企业要考虑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则不能申请注册;

  第三,商标与字号。如果企业选定的文字商标是其它企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中起点商标顾问建议放弃该商标注册,否则极易引发纠纷,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第四,商标与著作权。商标是由文字或者/和图形组成,而文字和图形都可以是著作权作品。企业选定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图形商标容易涉及在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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