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与符号的关系
商标注册与符号是什么关系?《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此,商标可以定义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为了在表述上更加明显区分商标和标志,本文将“标志”称为“符号”,并将商标的概念界定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商标是一种符号,但并非任何符号都是商标,正确理解商标的概念,必须从商标与符号的关系出发。
1、商标是一种符号。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商标是一种符号,但不能将符号混同于商标,任何符号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成其为商标。符号与商品相联系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将符号实际使用在商品上;二是将符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概念的构成包括商品和标志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3、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但并非所有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都是商标。将符号使用在商品之上,使其具有成为商标的可能;只有该符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号才转化为商标。例如,在一个商品的包装中,可能会出现文字、图案、颜色等众多符号,可以是商标、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广告语等。只有那些具有表示商品来源并与其他竞争者产品相区分的符号才是商标。
4、商标是作为商誉载体的符号。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商标的评价和认同,其作用之一在于对社会公众的购买选择产生吸引力。对商标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的保护,商标的本质就在于附着其上的商誉。“商誉与作为其符号的商标不可分割,商标在其象征的商誉之外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如果没有商业和商誉,商标就无所指代。”
结论:商标=商品+符号(区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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