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又被餐馆擅自使用,这次赔3万!
11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了一起涉及“永和豆浆”商标的侵权纠纷案。因认为某餐馆未经许可擅自在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及“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逸香缘饭店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三快公司因在收到起诉状后下线了涉案商家,法院对此不再进行评判。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予永和公司,许可使用期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的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可以查询到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商户名称为“永和豆浆”, 侵害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的信息由商户自行提供;且其作为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而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将涉案商户信息下线,故不同意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逸香缘饭店辩称,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因为黄豆的来源是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用纯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判定逸香缘饭店向永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