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名称会容易被判断为近似商标?
1.中文商标近似
(1)含义相同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玫瑰”和“玫瑰花”,都表示花的某个固定品种,因此为近似商标。
(2)文字的字形相近也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如“魔王”和“魔玉”,“王”和“玉”的字形相近,也会被判定为近似。
(3)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相近的,会被判定为近似。但是,字形不同或含义不同的除外。
(4)商标是由重叠生字组成的(如“星”和“星星”),或者在原商标上加了修饰性的词汇(如“飞翔”和“新飞翔”),则被判断为近似。但含义或整体外观不同则不会被判断为近似。
(5)汉字相同,仅字体、顺序、设计不同,也会被判断为近似商标。
(6)由三个或以上汉字组成,仅个别的字不同,商标整体没有含义或区别不明显,会被判断为近似商标。但是,商标首字母读音或字形明显不同或整体含义不同的,能使商标被明显区别的除外。
2.英文商标近似
(1)商标由两个或以上外文单词构成,单词顺序不同,其本身没有明显含义差别的(如“hawkwolf”和“wolfhawk”),判断为近似标。
(2)英文单词或词组重叠的商标,为近似标。如:“Vicki”和“Vicki·Vicki”。
(3)在原商标上加了修饰性的词汇或者改变原商标的词性状态,基本含义相同的,为近似标。如:“fish”和“fishes”,只是变成了原商标的复数形态,为近似标。
(4)四个或以上字母组成的商标,仅仅个别的字母不同,商标整体没有含义或含义没有明显区别的,为近似标。但商标首字母发音和字形明显不同或整体含义不同的,不属于近似标。
(5)商标由相同字母或数字构成,只有字体或设计不同,商标本身有含义或含义相同,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为近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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