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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时住宿不可少,住宿业商标不可缺!

2021-02-22 01:02:14|210|起点商标网

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旅游住宿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驿站”。住宿业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一直都在不断发展着,在中国古代就有以客栈、驿站为代办的供人住宿的场所。

每年的节假日,每一个热门景点都是人山人海,观赏完美景风光后,一处环境舒适的下榻之地肯定是每个人非常在意的了,以大理丽江为例,由于旅游的带动,当地的民宿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让旅客应接不暇。
国内的住宿业中,提起“如家”,想必各位长期出差的朋友都应该与如家有一千零一夜的故事,据了解,如家酒店集团创立于2002年, 2001年8月,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成立。唐人酒店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申请注册了"如家 " 商标,并于2003年3月核准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馆等。2005年5月,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 简称如家香港公司 ) 。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如家香港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2005年6月1日,如家香港公司将其“如家”注册商标许可给和美酒店公司使用,并约定和美酒店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及该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2008年,“如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和美酒店代理人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宾馆招牌“湖南如家酒店月湖点栈店”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在其宾馆外现、网络宣传及房间预订服务中,多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经营与原告相同的服务项目,足以引起公众产生混淆。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宾馆外观标识和内部陈设使用“如家”的文字,且都属于宾馆服务行业,足以引起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在无法查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情形下,法院综合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为5万元。
公司遭受侵犯商标权的案子层出不穷,尤其是大型企业。商标做为专利权的关键构成,伴随公司成才,是公司信誉度的质粒载体,一起都是生命所属。针对公司而言,商标被违反规定乱用盗取,针对本身的企业形象来讲非常容易导致重大损失,因而很必须开展全方位的商标维护和恰当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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