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是什么?两家公司可以用吗?
在当下,企业公司合作,是为了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在市场中赢得更多的席位,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或市场营销能力,那么商标这样一种无形资产,两家不同的企业可以共用吗?根据《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共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商标的共有,意味着一个商标的多个所有人就该商标行使权利时必须采取联合行动,如商标的许可使用、侵权投诉、商标专用权的转让等,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
而《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共有制度,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商标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当然也可以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
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共有商标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
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共有商标:
一、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共有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二、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
三、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
注: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商标有以下特征:其重要特征是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注:共有商标不同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集体商标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商标权共有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
如果一个共享商标的所有人单独行动,将商标许可给他人,甚至转让给他人,将构成对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损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商标法》不限制普通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和使用地域的附加条件。然而,由于共有商标可以自由移动,共有商标远非独立的商标专有注册。因此,企业应注册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共同选定的商标。
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无论是共有商标还是其他商标,都需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总而言之,商标无小事,切不可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