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想要注册商标首先应该保证自己的商标具有显著性,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一起跟权小二来看看吧:
一、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相对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是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二、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者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例如“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在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三、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通过上面的介绍,没有与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获得显著性。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认定。例如“小肥羊”火锅的商标,虽然其构成是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是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四、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例如我们如果单纯的来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然而当它使用在数码产品上时,就成了一个显著性非常高的商品、
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