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都审查些什么呢?
在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之后,会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那实质审查到底是审查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红牛商标由汉字、图形、字母、颜色构成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审查和确权认定的重要内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应考虑具体商标的特殊性。
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1)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2)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
(3)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5)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①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表现内容难以产生联系,并且缺乏显著部分的。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
(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
4、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大家可以根据以上几点来排查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忙分析和初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