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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语商标别随心所欲,胡乱篡改不可取!

2021-02-20 20:02:40|182|起点商标网

成语是汉文化的一大特色,有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表示一定的意义,多数为4个字,但就是这寥寥数语便可以阐释出各种意义或道理,不得不佩服古人的智慧,既然成语这么棒,那么为何不拿来注册商标呢?
别说,还真有大把的商家争先恐后的注册成语商标,以成语作为商业标识区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不仅有利于推广企业品牌,还可以提升企业品牌的识别度。


但是在这样的趋势之下,却有企业忽略了注册成语商标的一些雷区,很多商家为了营销,引起更多人的注意,故意将我们传统成语通过谐音或者改变字形之后用于广告宣传或者用于招牌推广。这样的营销创意,却违反了《商标法》。
“小蹄大作”是一家烤猪蹄品牌,隶属于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短短两年不到的时间,就已经有了280家店面之多,对于一个初入市场的品牌而言,应该是很不错的成绩了,但是其餐饮管理公司在2015年提交申请注册“小蹄大作”商标遭到驳回,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无独有偶,早在2008年,就有一个成语商标也惨遭驳回,有个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名为“津津友味”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个商标的注册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提交申请后,等了一年收到的却是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二话没说,进行了驳回复审,几个月之后驳回复审成功了,商标局予以注册,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商标注册成功马上第六年的前两周,被一家名为津津有味企业管理的公司发起了无效宣告。


申请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理由是:

一、争议商标文字“津津友味”属于对成语“津津有味”的非规范使用,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经申请人到工商部门核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大家肯定有一个疑问,违反商标法规定,当初怎么就予以注册了呢?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九款,即关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予注册的规定是近几年提出的,而被申请人在注册“津津友味”的时候并没有这条规定,这才有了这么一起乌龙。
虽然成语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普通文字不可比拟的优势,却也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上文两次提到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好的营销创意用在广告推广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想要达到营销目的,而用篡改得成语来注册商标,这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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