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虽好,但是转让时请谨慎!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 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6. 商标维权不用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7.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著名商标转让需要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
2、若商标局要求其著名商标转让需要进行公证的,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人需要办理商标公证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3、将上述合同、公证书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至商标局,并缴纳商标转让规费;
4、商标局受理后,将下发受理通知书,并对转让商标进行审查,审查时间大致需要6个月;
5、商标局审查通过后将对转让方及受让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商标局将对受让人下发商标注册证明。
针对著名商标转让行为, 各地立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
第一, 转让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 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 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 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 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第三, 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如《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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