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质押贷款大行其道的时候,也要时刻注意风险
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贷款已成为一种融资新途径。尤其是平时上网浏览信息中,都能看到非常多关于商标专用权用来做质押贷款的信息,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商标在资金贷款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商标质押贷款并不是没有风险的,企业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遭遇风险呢?
1、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
以有形资产贷款,只要资产在,银行就能收回贷款本息。但是如果用商标这类无形资产进行贷款,一旦被撤销、无效等,商标就“一文不值”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
2、商标价值无法准确评估
商标价值不一,影响因素也有很多,像是企业的经营、企业盈利、商标的情况等等。因为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所以商标价值很难准确评估,无论是低估还是高估商标的价值,对企业和银行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降低风险
1、采取“组合质押”方式贷款
因为商标是无形资产,可能会因为被商标局撤销而“一文不值”,所以银行在为企业贷款时,可采取“组合质押”的方式,让企业以质押商标为主,辅之以一定的有形资产。
2、选择专业的机构为商标评估
作为“门外汉”的借款人和银行,很难准确评估商标的实际价值。双方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商标价值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3、设置质押贷款的最大额度
银行可根据商标或专利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质押率不应超过质押物时点价值的50%,在实际操作中受行业、地区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可将质押率控制在10%—50%之间。
注意以上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外,企业也应该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所了解:
1、《担保法》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其中第三条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