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商标到底属不属于正常使用呢?先看看有没有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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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你的商标属于正常使用吗?看完这篇最新的商标使用证据说明你就懂了。
当商标被别人申请商标撤三的时候,这个时候就需要证据向商标局说明自己在正常使用,那都有什么证据呢?这个证据算不算有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原则上,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根据以下材料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书面答辩。提交后商标局依据双方的证据来判断与裁定商标的归属状况。商标注册人可以不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会依据商标撤销申请人的证据来审定商标是否归于无效。
正常情况下,只要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在使用,小思建议商标申请人重视答辩机会,因为在不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商标局只依据商标撤销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来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在良好使用,对商标申请人保障自己的权益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言归正传,我们说回商标使用证据。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最常见的属于产品包装、业务往来合同、业务往来发票、网站信息、门店照片;需要注意的是,所提交的证据都需要完整体现待证商标,但业务往来发票这类证据除外。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仅作为赠品使用;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总结来说就是没有通过甲乙双方经商业合作并产生价值的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只为了使用证据而进行的使用或许可,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也就是说没有依据和证明的使用,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为这些使用证据都可以通过作假来取得。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看完以上内容大家应该都了解了哪些属于商标正常使用证据了吧,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多对商标表示重视,不要到最关键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