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汉字商标在国外的审查模式
汉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至少拥有数千年的历史,也是迄今为止连续使用时间最长的文字。由于汉语文化博大精深,汉字结构读音复杂多样,因此汉语在国外往往被认为是最难学习掌握的语言之一。这也给汉字商标在国外的注册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形成了不同区域对汉字商标的多种审查模式。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汉字商标在国外的几种主要审查模式进行解读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希望对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把汉字当作文字进行审查
1、全面严格的审查模式
在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等国家地区,汉语是当地的通用语言或者当地华人群体较大,消费者对汉字的认知程度整体上较高,当地商标主管机关会对汉字商标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利构成冲突。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申请注册汉字商标时,申请人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说明商标的音译(Transliteration)及意译(Translation),比如在美国申请注册“王者荣耀”商标,就需要对汉字解释说明如下:
Thenon-Latin characters in the mark transliterate to "wang zhe rong yao"and this means "glory of the king" in English.(商标中的非拉丁文字音译为“wang zhe rong yao”,在英文中的含义为“glory of theking”)。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汉字商标时,将根据外语等同原则,通过汉字商标对应的音译及意译进行检索,从而判断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根据我们的经验,美国审查员在检索时,不仅会参考申请人提交的音译及意译,还经常会查询检索各种字典、词典以及百科全书等权威资料,作为其下发审查意见的依据,连同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并发送给申请人,从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书中可以看出,审查员对汉字商标的理解是相对比较准确的。
不过,我们也有遇到过一种情况,企业在美国在先注册了一件汉字商标,后来其他人又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抢注完全相同的商标,由于抢注人对汉字商标提供了不同的含义解释以及美国英语式的读音备注而不是汉语拼音,比如“香”字的汉语拼音是“xiang”,对方则注音为“Shiang”,刻意引导审查员的检索方向,最终抢注商标侥幸通过了审查。
2、侧重读音的审查模式
在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虽然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不用提交汉字商标的音译及意译,但是当地商标主管机关会主动查询汉字商标的读音及含义,并且通过读音及含义进行检索审查。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比较偏向于引证在读音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下发审查意见,而引证在含义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建议企业在这些国家提交申请注册前,要重点检索读音上的在先冲突商标情况。
3、片面牵强的审查模式
在泰国、柬埔寨、印度等国家地区,当地商标主管机关通常对汉语不够熟悉,经常对汉字商标进行拆分理解,从而导致审查结果往往比较片面和牵强。
以泰国为例,泰国商标审查员通常并不精通中文,他们在审查时除了参考申请人提交的读音和含义外,还经常把汉字商标的组成文字拆分,查阅单个汉字在字典中的含义,并且依据字典上的解释来进行生搬硬套的理解,判断汉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冲突。因此,泰国商标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理由经常让人难以理解。
比如,某企业在泰国申请注册一件包含“美”字的商标,指定保护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等产品,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根据其查阅字典的结果,“美”字的英文翻译为“beautiful; good”,对指定商品的品质或外观具有描述性。此外,审查员还认为,“美”字也可指代“United States ofAmerica”,即美国,该商标具有地理指向性,若使用于相关产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来自于美国。
以柬埔寨为例,某企业在柬埔寨申请注册一件包含“怡”字的商标,指定保护第43类酒店等服务,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怡”字可以翻译为“harmony;pleased”,对该商标指定酒店服务的感受和体验具有描述性。
汉语是一门博大精深的语言,其他国家的人难以掌握中文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果某个汉字商标在英文有多个含义且根据经验判断审查员极有可能产生理解偏差时,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解释说明,引导审查员准确理解汉字商标的含义,尽量避免下发不必要的审查意见。万一遇到审查员因为理解偏差导致下发不合理的审查意见时,也可据理力争,纠正审查员的观点。
二、把汉字当作图形进行审查
在欧盟、巴西、秘鲁等国家地区,汉语不是当地的通用语言,当地消费者对汉字基本上不具有识别能力,这些地方的商标主管机关通常将汉字商标当作图形进行审查,从商标的外形上判断商标近似。
比如,在“王老吉”商标欧盟异议案中,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认为, 欧盟境内相关公众难以辨认汉字,无法阅读汉字和理解汉字的含义,对于欧盟的消费者来说汉字商标是抽象的标志,相关公众在接触到汉字商标时,通常不会将汉字认定为文字要素,最多可以认识到是一些可能与亚洲文字有关联的线条组合,从而将其认为是具有装饰作用的图形要素,或者仅能让相关公众辨别出其中的字样为亚洲文字,因此在进行商标近似比对时,应当主要通过视觉方面进行对比,而发音、含义的对比在整体比较中被赋予的比重则相对较低。
再如,有一家日本企业于2014年在欧盟第29类的豆腐产品上申请注册“豆腐”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商标划入图形要素维也纳分类第28.3类,即汉语、日语或者韩语的文字,虽然欧盟知识产权局已经认识到该商标可能是汉语、日语或者韩语的文字,但是并没有因为豆腐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就是说欧盟知识产权局并没有审查商标的含义,而仅仅是当作图形进行审查。
因此,即便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已经在先注册了商标,考虑到这些国家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汉字商标时通常按照图形要素进行检索,检索存在较大难度,极有可能会发生漏检的情况,建议企业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监测。此外,在处理驳回复审、异议、无效、诉讼等案件时,应当侧重于商标在视觉外观上的近似比对分析,避免陷入分析汉字商标在读音及含义上近似的陷阱。
三、把汉字当作非显著部分进行审查
在越南、亚美尼亚、挪威等国家地区,当地商标主管机关认为,当地消费者基本上不认识汉字,在实践中通常认为汉字不具有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以越南为例,根据越南商标法第74条第2款第a项:(商标的显著性)
2.下列标志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a/简单的形状、几何图形、数字、不常见语言的文字,但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越南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汉字商标缺乏显著性,但是该条款中提及到“不常见语言的文字”,根据越南商标审查实践,汉语通常被认为是不常用的语言之一,所以汉字商标在越南通常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商标局会基于违反绝对理由而下发驳回。
那么,汉字商标在越南以及其他类似国家是否肯定不能注册?该条款的后半段有个但书“但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通常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变化的,可能会由强变弱,也可能会由弱变强。如果汉字商标通过在越南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被消费者认为是商标,那么商标就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满足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就现阶段而言,在上面提到的这些国家申请注册汉字商标的难度较大,建议添加其他有显著性的要素后组合申请,比如添加拼音、英文、图形等。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汉语在全世界的普及程度会越来越高。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汉语必然会成为一种强势语言,上面提到的目前审查汉字商标存在偏差的国家、将汉字商标当作图形商标的国家以及认为汉字商标显著性低或者缺乏显著性的国家,也会逐渐改变对汉字商标的认识和理解,将汉字商标当作文字商标进行审查,从而得出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合理的结论。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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