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不是一样的吗?
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别人提供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标志;商品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区别开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那么这两者有什么不一样的吗?
一、二者欲加以区别的对象不同
商品商标所要区别的是某种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现有某种物品。如“飞鸽”牌的商品商标,它所要区别的是自行车这种商品,使这一品牌的自行车与其它品牌相区别;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所要区别的是某种服务,它一般都是无形的,表现为人的行为。如“香格里拉”的服务商标,它所要区别的是旅店业所从事的为人们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使其与其他旅店的服务区别开来。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的区别是难度比起商品商标区分有形商品的难度就大的多。
二、使用方式、宣传效用不同
由于商品商标所要区别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过印刷、粘贴等方法直接缀附的商品上。它和商品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随着商品一起流通,随时供人鉴别、认识。其宣传效果是和商品同时起作用的,往往人们拿到商品,也就同时看到商标了,因此商品商标比较便于社会公众的识别,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与其他品牌的商品区别开来。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缀附在无形的行为上,而只能通过在服务场所布置的招牌标志上、有关工具上、以及在广告宣传中加以体现出来。
三、二者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
商号,也称字号。根据我国有关嫠规定,它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业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区别的关键标志。商号,与企业名称均同属于业产权。
商品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一般不很紧密。除个别商品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有联系,如“狗不理”既是包子这种商品的商标,也是生产这种包子的企业的商号、名称。但这种以情况往往是少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品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如“双钱”牌胶鞋,与其生产企业“大中华胶鞋厂”的商号、企业名称就无联系。再如“北京”牌电视机,与其生产企业的商号、名称“天津通信广播电子公司”更是毫无联系。所以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看来,商品商标与生产厂商的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不是十分紧密的。
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内容,往往很多的服务商标就是直接采用商号的相同文字。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务商标就是直接采用自己企业的商号(字号)的同样的文字来表现的。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可以说不胜枚举。服务商标的这一特点,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体现得非常突出,非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