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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

2021-02-19 11:02:25|270|起点商标网

  商标在注册成功后,就可以享有其的合法权利,那么很多人在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上容易分不清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权有区别吗

  从定义上区别: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

  商标所有权,又称商标占有权、商标专用权,是工业产权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使用权包含在所有权之中。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与商标本身的价值。

  任何新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权都是有价值的。因为,要在一种产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一种商标,必须经过注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要支付资金的。也就是必须首先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得到这样一种权利,这一代价就反映了这一权利的价值。这一价值就称之为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

  二、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服务有关的、 价值中超过一般价值的部分。

  商标使用价值的附加值不是一经注册就会存在的, 它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随着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而逐步产生的。

  商标的使用权的附加价值的形成过程为: 普通产品或服务 功能型商标 风格型商标 潜力型商标。

  商标使用权附加价值的产生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1)标识普通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的使用权没有附加价值。在这一阶段, 商标权只可能有一般价值。

  (2) 购买者可以在同种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观察到不同品牌之间功能上的差别。购买者会根据这种差别来选择产品, 这时商标使用权开始表现出来了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是与产品或服务上的这些 “功能” 相联系的。

  (3) 各种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之间出现了风格上的不同, 这样就满足了购买者的更多的精神上的需求, 这时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也就随之而提高了,所表现出来的附加价值不只是功能上的,还有精神上的。

  (4) 在达到风格型水平后, 如果生产经营者仍不断创造, 始终使其商标保持吸引力, 并使这一商标的风格得以延续,

  使购买者逐渐对这一商标形成了永久的忠诚和信赖, 则该商标的附加价值就会进一步提高, 这种商标称为潜力型商标。此时的商标附加价值表明了产品和服务的一贯水平,而且还可以赋予该商品名下的新产品同样的特质。

  三、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无论是哪一种权利,只要是被我法律所明文保护的权利,都可以依法实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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