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通知发文
经常在查询商标的时候会遇到商标状态显示: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通知发文。这个状态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这是指所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表示申请失败了。这个时候作为商标申请人就需要等待接受驳回通知书,上面会有详细的驳回理由。如果是部分驳回则需要申请分割,分割以后还可以获得已通过部分的商标权。比如10个产品获得其中1-9个产品的商标权。被驳回部分和全部驳回,还可以通过做驳回复审来争取夺回商标权。
一般情况下中国商标网显示: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通知发文,以后一个月左右就能收到驳回通知。注意哟,收到通知以后必须在15天之内回复商标局,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做复审,必须在15天之内做。过了这个村可没这个店了,预期的话商标局按照默认处理。如果实在没有时间可以申请延后提交复审资料,可延后3个月。
商标驳回的理由有哪些?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四、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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