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起名应该注意的事项
很多人喜欢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之前我们讨论过很多关于商标注册的禁注条款,还是有很多人忽视,现在好了工商总局,直接出台了相关规定,限制了某些企业名称的使用。下面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禁止性规则
一、【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二、【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1.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2.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3.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4.带有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内容的。如“黑鬼”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种族、民族歧视”是指对特定种族、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如“高丽棒子”、“黑鬼”等。“性别歧视”是指关于性别上存在的偏见,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如“男尊女卑”等。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6.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金瓶梅”等。
三、【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1.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老一辈革命家”是指已经过世的革命家,如“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知名烈士、知名模范”是指公众熟知的革命先烈以及先锋模范人物。如“董存瑞”、“雷锋”等。
2.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如“藏独”、“汪精卫”、“秦桧”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非法组织名称”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非法组织的名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指一般公众知晓的代表与主流价值观相反的落后或反动的、被否定的人物。如“秦桧”、“张子善”等。
3.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宗教组织名称”包括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教派名称的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显著宗教色彩”是指带有宗教教义、口号、特定称谓、人物姓名等内容和文字,如“圣经”、“菩萨”、“穆罕默德”等。
四、【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七、【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八、【行政区划禁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说明:“市辖区”是指地级市。
九、【字号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十、【行业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内容作为行业表述的用语。
说明:本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的禁止有关企业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体现,应继续执行。例如:“国防”、“军用”、“军需”、”军服”、“军品”等。
十一、【组织形式禁用规则】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说明:本条款中的“责任形式”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所选择的企业类型。主要分为:公司制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等,公司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公司”字样,按照惯例可以使用“场”、“所”、“中心”、“部”等作为上述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国务院决定指国务院批准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如批准不“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制“银行”,试点的“互相保险社”等。
限制性规则
十二、【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的“近似”是指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等近似(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本条款中的“有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关系和间接投资关系。间接投资关系,指的是:
(1)近似名称企业虽不是投资人,但与申请名称的出资人有投资关系,即二者是“祖孙”关系;
(2)近似名称企业虽不是投资人,但与申请名称的出资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或者有共同投资人,即二者是“堂兄弟”等关系。
十三、【一般限用规则】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
说明:本条款中的“其他法人”指与营利性法人并称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其他法人的名称”包括其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如,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北京大学投资或者经北京大学授权,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北大”字样。
十四、【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但该简称或者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说明:本条款中的“另一个企业名称”包括其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化”,有投资关系的可以使用“中石化”作字号。某以“中联”作字号的企业,企业自身可以简称“中联”,但该简称指向并不确定,故可以不经该企业授权。
十五、【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企业为营利组织,企业名称明示或暗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营利目的(如慈善、扶贫),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如,含有党、派、宗、会等字词,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为政治、宗教等非营利组织的,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但另有规定或者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报社、苹果派等。
十六、【一般限用规则】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制定。
十七、【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十八、【行政区划限用规则】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授权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款中的“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是指一个行政区划与该行政区划下辖的区名称连用的情形,如“北京市海淀区”,这类连用的行政区划用作企业名称前缀,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即由上一级机关核准。省、市、区行政区划连用作行政区划表述的,由最高级别登记机关核准,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光明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由河南省登记机关核准。
十九【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有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的“字、词或其组合”指不少于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单字、词语或者单字与词语、词语与词语的组合。
二十、【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在字号中只是与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上使用等。如:国医一般指中医,国语一般指汉语等。(《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十一、【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的“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是指与外国国家(地区)地名、城市名称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如:“京都”(其他含义指京城),“巴黎春天”、“加州阳光”等。
二十二、【字号限用规则】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的“行政区划”,是指行政区划的全称,不包括行政区划的简称(如“京”、“冀”、“鲁”等)、别称(如“宁”、“渝”等)。不得用作字号,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作字号。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即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组级,其中省、县、 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自治州:自治州是介于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级民族自治地方。地级市:地级市是介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指县以上行政区划标识地理区域名称,如,秦皇岛市为行政区划,不能用作字号;“秦皇岛”是行政区划地名,但一般情况下,其含义指向为该“市”,无其他含义,不可以用作字号。而山西省的孝义县为行政区划,孝义同时又是行政区划地名,“孝义”具有仁孝、礼义的含义,这样的地名可以用作字号使用。
二十三、【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与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如:“骑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博士照明有限公司”等。
二十四、【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取得该商标持有人许可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中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已经认定并仍在有效期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持有人或者经许可可以作字号或部分字号使用,但需同时符合企业名称的其他条件,如:不得少于2个规范汉字、不得将行业表述作为字号使用等。
二十五、【行业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说明:本条款中的“主营业务”是指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名称行业与主营业务一致是指其内容一致。如,“北京天际传奇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应为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等。本条款中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行业”,是指企业名称中无行业表述或者使用“实业”、“发展”等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特征不明显的用语表述。如“北京市荣光有限公司”、“北京市荣光实业有限公司”。
二十六、【行业限用规则】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标起名禁注条件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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