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能注册商标吗?
有人喜欢用人名来注册商标,国内最出名的莫过于王守义十三香了,这个商标就是王守义本人的人名。可是这个牌子已经很老了,《商标法》也经过了历次修改,现在是否允许使用人名来注册商标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应该注意的地方有很多。如果贸然注册,很容易掉到“坑里”。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名人和人名本来就多如繁星。很多人都喜欢用人名或名人姓名来注册商标,大概是基于名人效应,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尤其现在的粉丝经济模式,只要是自己偶像,沾边的什么都不愁卖。更何况,名人家的鸡也不是普通的鸡,那很可能是公鸡里的战斗鸡。
但是,人名可不是随便可以选的,有关政治、宗教、历史等的人物名称,是被明确禁止注册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明确规定:(十)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比如:贺龙、孔子、观音、梅兰芳、成吉思汗等均属此列。
但是也有在名人成名以前善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比如笔者一直在用的观赏鱼用药水:TRUMP牌(撞名美国现任总统),很荣幸有木有,我家鱼原来一直在用总统牌的鱼药…它很骄傲啊。
另外,国内行业名人的姓名也不是随便选来就用的,姓名不是仅指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比如查良镛&金庸(别名);老舍(笔名);六小龄童(艺名);顾景舟(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葛优(喜剧明星)。
具体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其中涉及人名的要求相关解释是:
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但名气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护程度,比如,包含金庸可能就全类驳回了,但是叫隔壁老王,虽然有一定名气(上过春晚),可能就没人理会(当然有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也是个考量因素)。并且在初审驳回和异议案件、无效宣告和诉讼等不同程序中对知名度要求也不尽相同。
下面借体育品牌-乔丹来试着浅谈下姓名做商标的双刃剑: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之后便开始多类别注册“乔丹”、“QIAODAN”、“乔丹及图”、“QIAODAN及图”商标。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指定在第25类“服装、篮球服、篮球鞋”、第28类的“篮球;体育活动器械”上面的“乔丹”“QIAODAN”图形。
据说,乔丹体育前身是个晋江小厂,名气不大,然而凭借“乔丹”品牌的广告和专卖店迅速抢占市场,甚至一度成为和当年的李宁,安踏一个档次的品牌,年收入破10亿。后来已将上市提到日程,恰在此时,美国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是我们认识的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大哥)不干了,凭啥你叫我名?乔丹大哥卡在节骨眼对在中国已注册的“乔丹”“QIAODAN”10件商标“及时”提起了无效宣告和相关诉讼(我曾经一度以为乔丹是来敲竹杠的,早不维权晚不维权,人家要上市你才来,敢情乔丹大哥也会把猪养肥了才宰的套路)。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第4152827、6020565、6020569号中文“乔丹”商标被认定抢注成立,裁判无效。另外7个“QIAODAN”及“QIAODAN及图”则维持了有效。
在整起案件过程中,有个事实很有意思,那就是乔丹体育,当年有点贪,不仅抢注了乔丹大哥的姓名,连同乔丹大哥俩儿子名字也抢了(个人感觉,这做的有点过了,你把乔丹大哥的名印裤衩上还不行,还要连人家孩子也霸占,忒忒忒流氓了吧)。最终认定事实是因中文“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乔丹大哥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其实乔丹在很多类别都被注册了,即使在服装类别,乔丹体育也不是第一家成功注册人,只能排老二~第一家乔仕丹制衣厂早被拍倒在沙滩上)。
至于“QIAODAN”没有认定侵权的可能之一是,QIAODAN是拼音,可能对应的中文“桥单”、“跷单”“瞧蛋”(看看,都快骂人了~此含义我个人纯属推测),这类对应的中文含义并未与乔丹形成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毕竟乔丹体育是中国的企业,还得纳税呢,也养活不少人,地方就业问题和个人姓名权的私权也要考虑个平衡,留半条命吧(纯属猜测,勿喷)。最终认定事实:因乔丹大哥对拼音“QIAODAN”“qiaodan”及图不享有姓名权,拼音QIAODAN及图的注册未损害乔丹大哥的在先姓名权。拼音QIAODAN及图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商标有效。
那么,名人的姓名权现在是不是有点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感觉了?
还不止如此,普通人的姓名权也不是那么容易摸的,例如,人本姓李,却申请个周某某注册商标。
是不是有点看这别扭?但是这类名称目前在初审时候还是有可能蒙混过关(这类名称在初审时仍是主要审查在先商标权因素);只是在叫周某某名字的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时候,才对其合理性和是否存在恶意抢注进行实质审查。
当然,如果因为这点担心每个普通人把自己的姓名在所有的商标类别注册一遍,对个人的成本又非常大,既也不现实也不合理,只能依据发现抢注,提出相关案件的办法来解决;毕竟不出名的名称抢注来也没价值,普通人的姓名还是相对安全的。
所以想要用人名来注册商标,不是不可以,出发点就应该是善意的。不能去“蹭”别人的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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