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来讲,商标许可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签订的。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来讲,商标许可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签订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需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到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同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还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违反上述规定,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因此,个人不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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