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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字号”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2021-02-17 08:02:51|170|起点商标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国字号商标的审査,《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査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査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査: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宇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査,应当从严审査,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査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査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

    根据《商标审査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以下情况中含有“中国”的标识可以获得注册: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各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二)含有国家名称

    案例:劲牌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市行政纠纷案



    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本案中,申清商标可清晰识别为“中国”“劲”“酒”三部分,虽然其中合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但其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我国国家名称相近似的标志,据此驳回申清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其相关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但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对于上述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标志,虽然对其注册申清不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审查,但并不意味着其属于可以注册使用的商标,而仍应当根据《商标法》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审查,例如,此类标志若具有不良影响,仍可以接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其为不得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合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在满足何种条件时可以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这意味着注册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时需考虑其标识本身的含义以及该标识所标示的产品的情况。

(三)“国+其他”

    如果申请商标为“国+指定商品名称”,其一般不能获得注册,此时会被商标局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如果是“国+其他商标”,需要从整体含义对商标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况,一般可以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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