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的联系与区别
2021-02-17 08:02:57|265|起点商标网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在实际应用中容易与其他商业标记相混淆,如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号、包装装潢、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别。 (一)商标与商号
商号亦称商业字号,是经营者在经营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商号与商人密不可分,是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人格的体现。商号与商标往往联系密切,如有的经营者的商号与商标为同一形式商号可以直接作商标或者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商标商号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1)商标是用来表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用来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的标记。
(2)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而商号只能是文字。
(3)尽管商号与商标可以相互转化,但商号的注册与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同。 (二)商标与包装装潢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材料来装饰商品。包装装潢一方面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另一方面也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尽管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都用来标识特定的商品,但两者仍有不同:
(1)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包装装潢意在美化、彰显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以求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应是商品包装上的焦点,装潢万万不可喧宾夺主。
(2)既然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为了彰显商品,这就需要根据市场销售的变化、人们审美情趣的变化、消费者习惯的变化而变化。而商标一般是稳定的,过分变动商标就无法达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
(3)为了区别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彰显个性商标一般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材料等特征;而包装装满则要尽可能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使消费者通过包装装潢感知商品的内容,即包装装潢可以反映经营者的个性和特征,但这种个性和特征应体现在对商品外在形态的不同表现上。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
商标和地理标志对消费者都起着区别和广告的作用,都象征着一定的商品质量。但是,同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又有其特殊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作用不同
商标是识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标记,而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
(2)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到商标主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待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二是通过长期使用,使得其标识产生声誉和影响。三是通过使用或者注册产生驰名成为驰名商标。而地理标志不是权利人凭主观意志任意选定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在权利的取得方式方面依各国的法律规定,既有通过国际局注册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也有通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来取得所有权,还有的通过行政机关登记方式取得所有权。
(3)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权利性质不同
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普通商标总是归特定厂商所独占,其中凝聚的信誉价值是其所有者单独、长期的努力所添附上去的,非经商标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向其他地域内的厂商让渡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地理标志的信誉与其所标示地域的特定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它虽属于注册的主体所有,但由属于特色产品所在地的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符合标准规定的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使用。地理标志只能由其标示地域内符合章程的生产厂商使用,其所有人不能向其他地域的厂商让渡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
所谓特殊标志,是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登记依章程规定的使用人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它与商标的表现形态并无二致但两者也有以下不同:
(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主办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而商标归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
(2)特殊标志所有人为募集资金可以许可他人将特殊标志使用于某些商品上,但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有权从中获得收益,通过合同方式确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3)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殊标志一般不具有区别不同来源的功能,它仅仅标明商品的生产者使用该特殊标志得到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说生产者为该标志所服务的公益事业提供了赞助。而商标的主要特点是区别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商号亦称商业字号,是经营者在经营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商号与商人密不可分,是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人格的体现。商号与商标往往联系密切,如有的经营者的商号与商标为同一形式商号可以直接作商标或者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商标商号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1)商标是用来表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用来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的标记。
(2)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而商号只能是文字。
(3)尽管商号与商标可以相互转化,但商号的注册与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同。 (二)商标与包装装潢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材料来装饰商品。包装装潢一方面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另一方面也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尽管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都用来标识特定的商品,但两者仍有不同:
(1)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包装装潢意在美化、彰显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以求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应是商品包装上的焦点,装潢万万不可喧宾夺主。
(2)既然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为了彰显商品,这就需要根据市场销售的变化、人们审美情趣的变化、消费者习惯的变化而变化。而商标一般是稳定的,过分变动商标就无法达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
(3)为了区别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彰显个性商标一般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材料等特征;而包装装满则要尽可能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使消费者通过包装装潢感知商品的内容,即包装装潢可以反映经营者的个性和特征,但这种个性和特征应体现在对商品外在形态的不同表现上。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
商标和地理标志对消费者都起着区别和广告的作用,都象征着一定的商品质量。但是,同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又有其特殊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作用不同
商标是识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标记,而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
(2)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到商标主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待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二是通过长期使用,使得其标识产生声誉和影响。三是通过使用或者注册产生驰名成为驰名商标。而地理标志不是权利人凭主观意志任意选定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在权利的取得方式方面依各国的法律规定,既有通过国际局注册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也有通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来取得所有权,还有的通过行政机关登记方式取得所有权。
(3)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权利性质不同
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普通商标总是归特定厂商所独占,其中凝聚的信誉价值是其所有者单独、长期的努力所添附上去的,非经商标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向其他地域内的厂商让渡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地理标志的信誉与其所标示地域的特定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它虽属于注册的主体所有,但由属于特色产品所在地的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符合标准规定的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使用。地理标志只能由其标示地域内符合章程的生产厂商使用,其所有人不能向其他地域的厂商让渡其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
所谓特殊标志,是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登记依章程规定的使用人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它与商标的表现形态并无二致但两者也有以下不同:
(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主办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而商标归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
(2)特殊标志所有人为募集资金可以许可他人将特殊标志使用于某些商品上,但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有权从中获得收益,通过合同方式确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3)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殊标志一般不具有区别不同来源的功能,它仅仅标明商品的生产者使用该特殊标志得到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说生产者为该标志所服务的公益事业提供了赞助。而商标的主要特点是区别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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