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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的注意事项

2021-02-17 08:02:56|345|起点商标网
 

    1、复审的受理与审查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虽然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是由商标申请人所启动,其应当提交相关理由和证据,但是商评委作为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的审查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受理驳回复审程序的形式要件应当负有审查义务,在其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驳回;若商评委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决定予以受理的,而在后续实质审查过程中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等形式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明确告知,并给予其适当补正的机会。
    由于商评委此前已经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相对人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具体案件已经进入审查程序,故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若对其复审申请直接予以驳回,不仅损害了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社会信赖利益,亦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相关权益无法获得救济。
    程序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辦的机会。若当事人主张未收到答辩通知书等材料的,商评委负有证明其已经实际送达上述材料的举证责任。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答辦通知书本身及内部流程记录表不能证明商评委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



    2、证据规则

    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辦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评委在复审决定中对反映系争商标事实状态的补充证据是否采信,关系到商标复审决定的依据问题,该行为的依据应受到该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约束,体现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但对于法院未认定的或新发生的事实证据,商评委应否认定并采信,法律并无规定。需要指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行政相对人在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复审程序中补充提交证据。
    但是,商评委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新证据的认定应严格、审慎处理,结合法律事实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运用证据规则,综合考虑,最终作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裁定。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评委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作出复审决定、裁定。重审程序中,商评委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3、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程序上的漏审,是指遗漏审查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例如当事人有三个请求事项,执法机关只审查了两个请求事项,忽略了第三个请求事项,即属于漏审。漏审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事项,构成撤销审查结论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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