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的法律依据和撤销理由
2021-02-17 07:02:30|284|起点商标网
撒销与无效程序的区别在于无效程序关注的是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问题,而撤销程序关注的是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撤销程序中的商标本身满足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与相对要件,其具有可注册性,但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未使用、使用导致通用化等问题被撤销。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撤销理由
(一)未按规定使用
未按照规定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两类。所谓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改变”只能是非实质性变化,没有切断原注册商标的联系而变成了完全不同的未注册商标。如果改动较大,发生了质的变化,则表明改变后的注册商标具备了新的显著性,变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注册商标”还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他们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原注册商标的撤销。现行《商标法实施条列》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曾尝试对“改变”进行定义。其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注册商标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虽然该条在送审稿和最终的通过稿中并未体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主管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改变注册商标以及超核准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不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其无须相关主管部门对两个注册商标之间是否产生权利冲突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商标侵权的基本原则,径行判断被控涉嫌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外,注册人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也会导致商标被撤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撤销之前,地方工商部门需要提供改正机会。只有限期不改正,才能由商标局于以撤销。 (二)通用化
商标通用化是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不再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意指具体产品名称的情况。也就是说,先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通用化的原因在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或者出于其他竞争者或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等。商标通用化最常见的情况是某一新产品推出,消费者并不知道其产品的称呼或其正式称呼过于复杂。当产品的某一个生产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时,消费者可能就会以该产品的商标来指代该产品。因而,在商标运用时,必须考虑商标的通用化风险,在消费者中强化商标概念。
商标法下的通用化仅仅包括通用名称,并不包括通用的图形与型号。依据商标法基本原理,如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不能再作为商标使用。因而,如果图形商标构成商品的通用图形,其当然也能被撤销。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案例: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2002年10月18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2004年10月13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4)第5569号《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就上述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20日,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的上述裁定,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2010年4月商评委作出了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对商评委原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5569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再次予以确认,认定1509704号“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撤销理由
(一)未按规定使用
未按照规定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两类。所谓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改变”只能是非实质性变化,没有切断原注册商标的联系而变成了完全不同的未注册商标。如果改动较大,发生了质的变化,则表明改变后的注册商标具备了新的显著性,变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注册商标”还是“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他们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原注册商标的撤销。现行《商标法实施条列》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曾尝试对“改变”进行定义。其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注册商标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虽然该条在送审稿和最终的通过稿中并未体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主管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改变注册商标以及超核准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不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其无须相关主管部门对两个注册商标之间是否产生权利冲突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商标侵权的基本原则,径行判断被控涉嫌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外,注册人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也会导致商标被撤销。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撤销之前,地方工商部门需要提供改正机会。只有限期不改正,才能由商标局于以撤销。 (二)通用化
商标通用化是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不再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意指具体产品名称的情况。也就是说,先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通用化的原因在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或者出于其他竞争者或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等。商标通用化最常见的情况是某一新产品推出,消费者并不知道其产品的称呼或其正式称呼过于复杂。当产品的某一个生产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时,消费者可能就会以该产品的商标来指代该产品。因而,在商标运用时,必须考虑商标的通用化风险,在消费者中强化商标概念。
商标法下的通用化仅仅包括通用名称,并不包括通用的图形与型号。依据商标法基本原理,如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不能再作为商标使用。因而,如果图形商标构成商品的通用图形,其当然也能被撤销。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案例: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2002年10月18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2004年10月13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4)第5569号《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就上述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20日,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的上述裁定,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2010年4月商评委作出了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对商评委原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5569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再次予以确认,认定1509704号“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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