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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2021-02-17 07:02:36|210|起点商标网
     一、质押
    商标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商标权质押的主要问题是商标的价值以及商标权利的稳定性。一般而言,经过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稳定性,适宜作为质押的标的。注册不久的商标由于面临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风险,一般不太适宜质押。然而,即使长期使用的商标权利属性较为稳定,但其价值的评估却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个偶发事件可能对商标的价值带来致命的损害,比如“三鹿”商标在“三聚氰胺”事件后价值几近于零。另外,有时商标权的价值并非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稳步增长,有可能由于其代表的商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而急剧贬值,导致基础财产恶化而造成证券化失败。由于商标权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有可能影响商标权的价值,因而,商标评估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证券化
    商标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商标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新的利用形式和融资手段。目前,在美国等资产证券化发达的国家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实践表明商标权证券化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手段。当然由于前述提及的商标本身价值的不稳定性以及评估的问题,商标权的证券化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当然,可以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减少商标权证券化中面临的风险。
    三、商标其他利用方式
    除了质押与证券化外,商标的利用方式还包括对商标的托管、保险等。另外,随着各种创新技术与手段的出现,商标利用也可能出现新的模式,一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标利用方式都应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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