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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范围

2021-02-17 07:02:04|240|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权的积极权能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另外,商标权人还享有标记权,其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同时,注册商标权人还享有续展权。有效期满,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商标的积极权能的主要内容是商标权人有权自己或许可他人在核定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的积极权能的价值在于积累商标的声誉以及维持商标权。没有商标权人的自主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商标就不可能产生所谓的识别性与知名度,也不能实现商标法所追求的促进质量保障以及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功能。另外,没有商标权人积极权能的行使,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权利人不能以存在所谓侵权使用为由要求维持商标权。商标权人自己必须主动积极使用商标才可能有效维持商标权。
    一般而言,商标权人必须按照注册商标的样式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可能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没有改变,其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另外,也可能有法院认定在注册商品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当然,从商标策略看,最好在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想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最好重新申请。    二、商标权的消极权能
    商标权消极权能的范围是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范围。商标权的消极权能的范围远远大于积极权能。但对于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范围,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中国《商标法》从侵权的视角来界定商标权的范围,将对商标标识本身的制造与销售、更换商标的行为、销售行为、使用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等都纳入消极权能的范畴。
    从商标法的逻辑讲,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损害这种识别性的行为属于商标权消极权能的范畴。这种对识别性功能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实际混淆或可能混淆。因而,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是商标权消极权能的核心权利边界。当然,商标越知名,其识别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会越高,消费者越可能被混淆,其受保护的范围也就越大。但此时,混淆的可能仍是权利人商标权的边界所在。然而,当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不但混淆会损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对商标的弱化、丑化等也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此时,商标权的边界突破了混淆的限制,淡化成为界定商标权边界的标准。当然,一些非混淆或淡化行为也可能对商标的识别性造成损害,如拆除他人的商标而贴上自己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否需要纳入商标权的规范边界,需要谨慎考量并结合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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