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17 06:02:49|271|起点商标网
(一)一般要件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也应当像普通商标注册申请那样需要准备好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商品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证明)、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等。
(二)特定条件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这就是说申请人本身或者委托的机构应当对于使用证明商标来证明其相应品质的商品具有监督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应当包括商品的生产与流通过程。当然,申请人并不必提供有关商品的其他商品质量的监督能力与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备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2.《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由于地理标志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外国的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只有所在国的相关当局才能了解,因此,如果该标志在该国已作为地理标志(或者证明商标)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则可以作为在我国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条件。
4.明确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这些特定品质与地理标志所示的地区的逻辑关系。《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示的地区的范围,即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点与该地区的地理或者人文因素的关系。 5.《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和普通商标不同的是,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还需要同时递交《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办法》第十一条对于《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所需包含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从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定义看,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商标法》和《办法》将它们分列也表明商标主管机关承认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间存在区别。然而,从《办法》所要求的使用规则的条件看,除了明确规定证明商标所有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外,从形式上看,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
(二)特定条件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这就是说申请人本身或者委托的机构应当对于使用证明商标来证明其相应品质的商品具有监督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应当包括商品的生产与流通过程。当然,申请人并不必提供有关商品的其他商品质量的监督能力与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备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2.《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由于地理标志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外国的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只有所在国的相关当局才能了解,因此,如果该标志在该国已作为地理标志(或者证明商标)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则可以作为在我国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条件。
4.明确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这些特定品质与地理标志所示的地区的逻辑关系。《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一)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三)该地理标志所示的地区的范围,即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点与该地区的地理或者人文因素的关系。 5.《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和普通商标不同的是,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还需要同时递交《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办法》第十一条对于《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所需包含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从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定义看,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商标法》和《办法》将它们分列也表明商标主管机关承认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间存在区别。然而,从《办法》所要求的使用规则的条件看,除了明确规定证明商标所有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外,从形式上看,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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