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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商标已经注册怎么让其无效

2021-02-17 06:02:58|210|起点商标网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不同的情况,任何人或者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商标,除了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该注册商标。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上述规定,或者说商标的绝对条件不符合要求,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该注册商标。并且《商标法》未规定提出申请的限期,或者说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保护,撤销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商标的注册,从而对于损害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行为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措施,而这是通过商标评审的程序来实现的。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上述权利的时限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而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或者说任何时候驰名商标所有人都可以对恶意损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已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要求当事人在取得商标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他人的利益,防止利用商标权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应当注意到两点:首先,这里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不仅仅包括商标代理人,也包括商业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人;其次,这里的异议也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这里的“异议”是指不同的意见,而不仅仅是指对于已申请的并由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的异议。应当注意《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上述权利的时限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除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以外,商标中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在商标注册程序上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而这同样是通过商标评审程序来实现的。但是,《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上述权利的时限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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