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及其作用
2021-02-17 06:02:39|288|起点商标网
一、《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局对于经过初步审定将注册的商标信息刊登商标公告,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地址、申请日期、商标图样、指定使用商品、商品类别,公示公众,方便公众对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
(二)注册公告
对已登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异议期内,无人提异议的商标再次公告(注: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此公告为无效公告),商标自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生效。注册公告通常只刊登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因为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已在初步审定公告上有过记载,不必重复。
(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审公告包括章程和使用规则
按《商标法》的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除了需要刊登普通商标的内容外,还需要刊登有关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章程和使用规则。
(四)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和许可合同备案、注销
商标在注册后,如果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则需要办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手续;注册商标的转让需要办理转让手续,也需要公告;商标注册期满的续展注册核准、商标注销、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备案,这些事关注册商标信息变化的都需要刊登商标公告。
对已申请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变更、转让、撤回和部分撤回,现行《商标法》规定,已申请的商标,在审查和公告期间,申请人可以办理变更申请人名义和地址的申请,也可以部分撤回指定使用商品或者全部撤回申请,如果商标已经公告的,则需重新公告。
(五)送达公告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的送达公告,即对于当事人的地址不详,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或决定(裁定)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需要向当事人传达的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涉及的法律事务。
(六)有关法律政策
某些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可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布。 二、《商标公告》的作用
《商标公告》是依《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商标局出版的正式官方商标刊物和电子数据信息。
(一)公众监督商标注册等的工具
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形式与实质审查的,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还需刊登《商标公告》,并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此程序体现了商标确权上的公开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审查阶段,商标局不可能全面地、完全准确地审查和解决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所有问题。商标局也不可能在工作中永远不失误。将经审查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是一个有效的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不足和失误的有效办法。通过对外公布商标局将要核准的商标,方便利害关系人与公众及时发现对于影响到自己切身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及时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利害关系人与公众也可以对商标注册机关的其他事宜,进行监督,比如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等等。总之,《商标公告》方便利害关系人与公众对于商标注册工作的监督,对于维护自身与社会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商标信息和政策法规的载体
除了监督商标注册当局的工作,维护商标注册人和公众的利益外,也是公众了解注册商标信息包括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续展、撤销、注销等的有效渠道。同时也能了解商标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三)《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商标监察的工具
任何商标的注册都必须经过公告,因此,商标注册人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通过对经初步审定刊登的商标公告的监控,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分不同情况可以提出争议或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可以从中发现,已经使用的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试图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及时防止或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
(一)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局对于经过初步审定将注册的商标信息刊登商标公告,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地址、申请日期、商标图样、指定使用商品、商品类别,公示公众,方便公众对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
(二)注册公告
对已登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异议期内,无人提异议的商标再次公告(注: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此公告为无效公告),商标自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生效。注册公告通常只刊登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因为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已在初步审定公告上有过记载,不必重复。
(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审公告包括章程和使用规则
按《商标法》的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除了需要刊登普通商标的内容外,还需要刊登有关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章程和使用规则。
(四)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和许可合同备案、注销
商标在注册后,如果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则需要办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手续;注册商标的转让需要办理转让手续,也需要公告;商标注册期满的续展注册核准、商标注销、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备案,这些事关注册商标信息变化的都需要刊登商标公告。
对已申请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变更、转让、撤回和部分撤回,现行《商标法》规定,已申请的商标,在审查和公告期间,申请人可以办理变更申请人名义和地址的申请,也可以部分撤回指定使用商品或者全部撤回申请,如果商标已经公告的,则需重新公告。
(五)送达公告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的送达公告,即对于当事人的地址不详,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或决定(裁定)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需要向当事人传达的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涉及的法律事务。
(六)有关法律政策
某些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可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布。 二、《商标公告》的作用
《商标公告》是依《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商标局出版的正式官方商标刊物和电子数据信息。
(一)公众监督商标注册等的工具
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形式与实质审查的,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还需刊登《商标公告》,并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此程序体现了商标确权上的公开原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审查阶段,商标局不可能全面地、完全准确地审查和解决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所有问题。商标局也不可能在工作中永远不失误。将经审查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是一个有效的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不足和失误的有效办法。通过对外公布商标局将要核准的商标,方便利害关系人与公众及时发现对于影响到自己切身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及时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利害关系人与公众也可以对商标注册机关的其他事宜,进行监督,比如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等等。总之,《商标公告》方便利害关系人与公众对于商标注册工作的监督,对于维护自身与社会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商标信息和政策法规的载体
除了监督商标注册当局的工作,维护商标注册人和公众的利益外,也是公众了解注册商标信息包括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续展、撤销、注销等的有效渠道。同时也能了解商标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三)《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商标监察的工具
任何商标的注册都必须经过公告,因此,商标注册人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以通过对经初步审定刊登的商标公告的监控,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注册的,分不同情况可以提出争议或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可以从中发现,已经使用的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试图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及时防止或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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