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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异议期限和理由

2021-02-17 05:02:50|231|起点商标网
     1、异议期限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异议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在异议期外提出的异议申请将不被商标局受理。异议期过短不利于充分发挥监督和救济功能,过长则不利于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实践证明3个月是一个合理的期限,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因此《商标法》才做出3个月的规定。
    至于异议期限的起算日,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1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异议期限应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例如,2011年11月13日,商标局在总第1287期《商标公告》上对第9066928号“广川三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的法定异议期间为2011年11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2012年4月23日,商标局收到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针对上述商标的异议申请。该异议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2012年4月19日。经审查,上述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定异议期限,据此,商标局于2012年9月6日对第9066928号商标异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2、异议理由
    2013年《商标法》明确限定了异议理由的范围,并首次将异议理由分为两类:
    一是相对理由,是指商标可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和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二是绝对理由,是指商标可能违反本法中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的条款。包括第十条(商标禁用标志)、第十一条(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得注册)和第十二条(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如果当事人以上述范围之外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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